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曲江校区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及《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西交资[2003]36号)、《西安交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西交资[200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曲江校区公用房及公用设备、设施、专用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 曲江校区公用房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西交资[2003]2号)进行管理,入驻曲江校区各单位应遵循《西安交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曲江校区建筑物附带设备、设施(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安防系统、楼宇智能化系统、国际会展中心会议系统等)及校区内的配电系统,水、暖、气管网系统,由承担曲江校区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物业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工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专用系统的完整、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 建立曲江校区建筑物附带设备、设施台账,按区域、类别编号。编号共8位,12位为区域号,34位为分类号,5678位为顺序号。
区域代码原则
1.西一楼 01
2.西二楼 02
3.西三楼 03
4. 西四楼 04
5. 西五楼 05
6. 会展中心 06
设备、设施、系统类别编码原则
1.变配电系统 01
2.供水系统(泵房) 02
3.锅炉设备 03
4.电梯设备 04
5.制冷设备 05
6.消防设备 06
7.安防设备 07
8.音响系统 08
9.喷泉系统 09
10.会议系统 10
11.其它 11
第六条 曲江校区管理办公室根据第四条所涉及的设备、设施、专用系统每年运行、维修、保养经费支出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运行、维修、保养经费预算,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条 曲江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第四条所涉及的设备、设施、专用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物业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八条 曲江校区范围内,凡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房产,校外单位确需使用部分房屋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统一签订用房合同,房屋使用费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九条 曲江校区范围内,未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房屋(临建房),校外单位使用房屋为校区提供配套服务时,由曲江校区管理办公室与使用单位统一签订用房合同,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房屋使用费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条 本制度由曲江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